商业秘密是企业博取竞争优势的利器,既是竞争对手悉心探索的对象,也是不正当竞争对手竭力攫取的目标。在我国,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。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、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,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,尤其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“跳槽”的行为。通常企业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和业务活动范围内出于需要,有条件接触到企业的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商业秘密。作为企业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,商业秘密本身就是一项财产。而这项财产的所有权人是该企业而不是因工作之需掌握、运用或知悉该手段的工作人员。这些工作人员既不能利用该手段为自己牟取私利,也不能将该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,更无权把商业秘密当作改换门庭的“跳板”。否则,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,为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刑法明令禁止。但是,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无可避免的,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将会长期存在。因此,我国的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,一是利用法律环境的大背景,健全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,二是在用人制度上也贯穿法制原则,立足于宁可相信制度,而不轻信个人的品质,制度比人稳定、可靠、贯一,建立严格审核企业雇员的制度。
此外,当雇员正常脱离企业时,企业不应草草从事,而应当郑重提醒他们,只有个人的知识与能力才是工作流动的资本。如果泄露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,将负法律责任。如果必要,则与离职人员订立保密合同,或以备忘录形式,书面告之义务。
当前,国家有必要尽快推动单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出台,以促进这方面的法制建设。